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扩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试点范围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7]3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省开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其他省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发〔2006〕35号)关于“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在市(地)级以上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冀政函[2007]9号)关于“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力争“十一五”期间全省11个设区市和劳动争议处理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庭)”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省厅决定,扩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试点范围
在全省32家首批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将7个设区市和劳动争议处理任务重、案件多的32个县(市、区)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单位新增40家,总数扩大为72家,逐步实现办案机构与行政职能相分离。请各试点单位尽快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县区,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试点申请,开展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试点工作。力争“十一五”期末,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完成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
二、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主要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院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承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承办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负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与处理工作;按照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令承办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辖区内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及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对下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文书与档案及印鉴管理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