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机关实行年审。持证人员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需在《再就业优惠证》到期前的1个月内将证件交发证机构年审。年审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须核实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记录情况,对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有错记漏记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记录。年审合格的,发证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章;年审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要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发证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珠劳社〔2006〕93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2.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回执
附件1
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身份证号码:□□□□□□□□□□□□□□□□□□
失业证( 求职登记卡 ):□□□□□□□□□□□□□ 优惠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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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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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 │ 婚否 │ │文化程度│ │ │
├───────┼───┴───┴───┴────┴─────────┤ │
│ 家庭 │ │ │
│ 住址 │ │ │
├───────┼──────────────────────────┤ │
│ 户籍 │ │ │
│ 地址 │ │ │
├───────┴───┬──────────────────────┤ │
│ 原工作单位 │ │ │
├───────────┼───────┬──────────────┼───────────┤
│ 工 种 │ │ 技 术 等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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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工作单位性质 │国有 □ 国办集体□ 其他□ (请在选择项后空格打“√”) │
├───────┬───┴───┬───┬──────────────────────────┤
│ 下岗失业时间 │ │是否就│“4050”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
│ │ │业困难│享受低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 │ │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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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及电话 │ │所属街道(镇)、社区(村委│ │
│ │ │ ) │ │
├───────┴───────┴─────────────┴────────────────┤
│以上由申领人填写,以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填写并由有关部门加具意见 │
├───────────┬──────────────────────────────────┤
│ 本人身份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请在选择项前空格打“√”,只能选一 │
│ │项) │
│ │□国有企业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 │
│ │□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
│ │□享受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
│ │□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失业人员 │
│ │□企业失业军转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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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策范围 │国家和省定政策□ 地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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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资料 │□身份证 □户口本 □失业证 □求职登记卡 │
│ 原或复印件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
│ │□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证明 □干部失业前单位全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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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 公示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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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 │经核实,同意申领《再就业│基层劳│ │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 │
│(村│优惠证》。 │动保障│ │审核意见 │ │
│ ) │ │机构或│ │ │ │
│ 委 │ │街道办│ │ │ │
│ 会 │ │(镇)│ │ │ │
│ 意 │ │初审意│ │ │ │
│ 见 │(单位盖章) │见 │(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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