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通知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由三个部分组成,总共12位数字:第一部分是广东省代码(440);第二部分是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共三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编排,香洲区行政区域代码为402,斗门区行政区域代码为403,金湾区行政区域代码为404;第三部分是发放序号,共6位数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编号。未经劳动保障部门编号的《再就业优惠证》,一律无效。
第十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首页内,注明下岗失业人员来源(如“市属”、“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字样)。
第十一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须加盖“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章”或“珠海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章”钢印。发放对象属男性年龄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可认定为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注明领证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对“发放对象”中的(五)、(六)类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策范围”栏内标注“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内容。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领证人员,要具体标注《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限。同时,须在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上注明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已领证的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不得再凭《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公示制度。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时,必须按照规定在街道(镇)或村(居)委会公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失业前工作单位和失业证及低保证号码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