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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企业失业军转干部;
  (五)、(六)类人员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以下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

第三章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香洲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和全市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香洲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斗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金湾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含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或《珠海市求职登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彩色小一寸相片2张,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两份)。符合下列情况的,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企业失业军转干部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证明;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
  (五)持有非辖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发放的《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全称的证明(市属失业人员由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出具);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和发放的程序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加具意见和盖章后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属于市属失业人员的,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属于区属失业人员的,报送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发《再就业优惠证》,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电脑,并通知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前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上述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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