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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失效]

  要把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内容。同时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现阶段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比例关系,保证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的提高而相应增长。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将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的制订或修订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形成公平合理的定额标准,使绝大多数职工能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

  协商双方还可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将福利项目和福利水平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三、认真落实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规定

  要严格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合法、程序规范、协议有效、履行有力。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尤其是工会组织更应代表职工积极主动提出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时要根据对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由熟悉相关政策,协调能力强,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人员担任。双方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应主动邀请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成员或上级工会相关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以提高协商的能力。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方可由相关工会选派,企业方可在企业联合会的指导下,由相关企业选派人员担任。

  经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应及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以保证协议的合法有效。

  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双方都必须根据协议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的,不影响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要增强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透明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协议的执行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

  发挥各级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不断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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