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现场监管。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安排监管人员深入到建材企业生产一线,认真检查安全机构设置,安全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以及危险程度较高、事故易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对存在重大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要突出重点,做到分类督导。
(三)落实“三同时”制度。各市、县(区)安监部门
要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建材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要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安监部门要做好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落实建材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预防为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四)建立支撑体系。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参与对建材企业的各种专项督查工作,逐步形成“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监管格局。要充分发挥建材行业各方面专家在法规标准建设、现场监督检查、“三同时”审查等方面的作用,为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对建材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调查摸底(1月-3月份)
对所辖区域内建材企业生产规模、产品、项目、建设、从业人数、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等摸底调查(调查表见附件2)。三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一处。
(二)梳理分类(4月1日-4月30日)
按建材企业产品类别、生产规模、安全管理现状等认真梳理,突出重点,分类监管。
(三)制定方案(5月1日-5月30日)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建材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6月1日-7月30日)
按照《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互查阶段(8月1日-9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