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规范房价行为。各地要认真执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认真清理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的各种收费,除特约服务收费外,不允许开发企业擅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督促企业把商品房价格的“一套一标”规范于开盘之前,贯串于销售始终,要从清理房价以外的收费项目入手,指导开发企业做好商品住房价格及其搂层、环境、朝向等价差的制定工作,完善标价、售价一致的价格机制。提倡并支持房地产经营者向社会作出房价诚信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强化对房地产全过程监管。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进一步清理在房价之外的收费行为,凡面向全体业主的收费,应进入商品房成本的,不得在房价之外另收。坚决制止少数地方向乡镇和农民建房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和市镇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类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细化到每套住房和室外环境公建配套设施。严厉打击各种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垄断哄抬房价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十八、进一步落实对困难群体收费减免政策。梳理国家和省对困难群体的收费优惠政策,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通过各种途径让困难群体知晓,加强对各单位执行优惠政策的督查。
十九、加大对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情况跟踪及监督检查。逐步开展对教育、医疗、药品、房地产的价格监测和动态分析,掌握相关信息,提高应对能力。强化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检查,公开审理违纪违法案件,公开处理结果。
二十、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各级价格部门应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逐步解决社会监督流于形式的矛盾,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在收费大厅等场所公示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局强化对市县价格部门检查考核,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市县价格部门要针对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