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医疗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医疗价格管理工作坚持公共医疗的公益性质,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偿状况、医疗技术水平。利用价格政策,鼓励科技含量高的先进医疗技术和科研成果的临床运用,按照补偿技术投入成本的原则,对医疗机构独有的医疗服务项目,加快审批进度,实行一事一批,制定试行价格。
十二、强化城市社区和农村的医疗价格管理。城市社区服务价格,按照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按补偿成本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群众承受能力、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在省定标准幅度内,制定部分基本医疗项目价格。
十三、逐步完善单病种限价政策。大力推进“单病种”限价收费改革,在现行省定范围基础上,扩大限价的病种;科学合理制定医疗机构限价水平,引导病人合理分流。有条件的市、县选择在部分社区、乡镇医疗单位试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医疗费用明显下降,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与医保机构的沟通,建立补偿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享受单病种医疗服务患者受限等问题,减轻患者负担。
十四、完善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和措施。针对高值耗材中间环节层层加价、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病人负担过重等问题,研究和落实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价格的干预措施,对中间环节的加价率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公布重点品种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价格,指导病人合理选择耗材。
十五、改革与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监管方式。强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严格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监审和价格审核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费、销售利润严格控制在核定成本的2%和3%以内。完善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改进和完善对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方式,普通商品住房审价要尽快从先审预售价后审销价改为只审销售价格。销售价格要以成本为依据。严格控制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浮动幅度,未经省局批准,擅自提高上浮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重点城区分地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各类住宅价格社会平均水平。根据《
物权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按规定进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的项目,如公用部分的地下、地面设施包括车库(车位)、会所、物管用房、自行车停车场所等。商品住房的阁楼价格随所属房屋价格进行管理。要积极探索“限套型、限房价”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