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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意见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按法律规定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七)认真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召开职代会,认真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公司制企业要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并保证其正常行使权利;实行厂务公开,按规定公开有关事项,落实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八)尊重和维护职工精神文明权益。积极开展“新世纪职工素质工程”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注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足额提取并使用好职工教育费;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八荣八耻教育,教育职工树立“企荣我荣、企耻我耻”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恪守道德,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生活。
  (九)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吸收职工加入工会,积极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并能正常开展工作,对企业劳动纠纷和影响稳定的隐患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调解、协商处理,做到无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三、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
  根据创建工作的要求,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领导组每年组织一次达标验收。对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采取各县(市、区)、各基层推荐申报和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实地考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对评选出的优秀企业,授予运城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特别突出的将推荐全省表彰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今后凡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优先推荐记功、评模,对劳动关系严重不和谐的企业,要给予黄牌警告并实行企业记功评模评先一票否决。各县(市、区)、各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办法,广泛组织本地企业开展创建活动。要注意培养选树典型,做好评选表彰。
  四、组织领导
  为了深入推动创建和谐企业活动的开展,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各方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建立运城市创建和谐企业领导组,领导组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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