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为了在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保护好文化遗产,保留和延续农村的历史文脉,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提高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底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文化生态的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要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古都风貌。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各有关方面都要大力支持”的要求。动员全社会切实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与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按照《
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制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在较大的农村基础设施用地或建设用地选址时,要事先搞好规划,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区.对于新征用地,应事先责成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以确保地下埋藏文物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抢救性保护。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零散埋葬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对肆意哄抢、私分、藏匿国有出土文物的,将根据《
文物保护法》规定,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农村居住环境改造或住房改造活动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历史名镇、名村、古城墙、古街巷及成片传统民居布局的完整性,决不允许大拆大改,使祖辈世代延续积淀的宝贵遗产面目全非,毁于一旦。
鼓励历史名镇、名村自身运作或社会参与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合理利用传统人文资源,为有效保护增加活力,形成保护、利用、发展良性互动,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