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附:
运城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扎实推进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运城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
第二条 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研究提出加强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部署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市直涉农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协调解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计生委、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农机局、市广电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扶贫办、市开发办、市中小企业局和市供电分公司。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市纪委分管副书记协助召集人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召开。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列席会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