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涉农“三乱”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坚持“一事一议”制度;按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逐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积极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持农村报刊征订“限额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扶贫、救灾、救助和移民资金的行为;认真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
(三)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涉农负担案件、假冒农资坑农害农案件、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案件;严肃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贿选”案件以及农村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和参与赌博的案件。农村非党干部发生违纪行为,由乡镇纪委(监察室)和农经部门核查审计后,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乡镇纪委和农经部门提出建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群众进行罢免。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与加强农村党的建设结合起来,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市里成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协调领导组,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研究制定工作规划,确定工作重点和措施,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乡镇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要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农业、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建设、教育、卫生、水务、交通、林业、计生、农机等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注意研究解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合理配置使用县、乡纪检监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