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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4、建立健全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积极推行乡财县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违规乱审批、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对赈灾、救济、扶贫、移民、防疫、计生等款物和学校危房改造、专项开发、水利和国债建设等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吞、挪用、挤占、截留和用于其他开支。
  要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土地、矿产、山林、滩涂等农村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积极推行民主理财和公开理财,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审批和财务监管制度,加强农村基层财务监管。村级所有开支在入账报销时,都要按照运办发〔2004〕43、44号文件的规定,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并报经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账报销。对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拒绝入账报销。村居民小组财务收支由村统一管理。村级财务要每月定期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每月审批结束后要将本月收支情况向群众公布。乡镇、基层站所财务开支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财务审批和财务监管制度。
  5、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适当扩大党内选举差额推荐、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积极推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两推一选”等选举方式。重点解决选举中拉票贿选、宗族势力干扰和其他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
  6、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和干部职务消费制度。
  乡镇、村级接待费实行限额制,村级年度限额标准由各村两委班子研究并提出意见,递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后,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年度限额标准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乡镇、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并将开支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村组不准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干部不准用公款配备通讯、交通工具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报销通讯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的通讯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7、建立和完善处理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工作机制。
  农村来信来访问题原则上要在乡镇一级解决,如确需上级职能部门解决的,由乡镇纪委报上级纪委统一协调职能部门解决,不得越级上访。乡镇包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为解决该村信访问题的共同责任人,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掌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帮助群众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并负责群众信访问题的协调、联系和解决处理。对于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和答复的,实行信访预约,由包村干部将所反映的问题交回乡镇纪委(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室)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当事人见面,进行现场解决。对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信访案件的查办程序办理。乡镇纪委(监察室)和包村干部要及时、主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得隐瞒和包庇。对发生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包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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