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阶段(5月中旬至5月31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周密部署,认真抓好本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工作。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按照管辖权限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级公安机关对各单位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将逐一进行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