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规范税收共享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省市县税收收入共享范围为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五个税种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下简称“五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下放为县级收入。五税分享比例为:省级分享30%,市级分享15%,县级分享55%。市与市辖区(含开发区,下同)五税分享比例为:省级分享30%,市级分享35%,市辖区分享35%。
(四)重新核定体制基数。以2006年为基期,按照上述调整内容确定市县收入上、下划基数,重新核定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五)建立增收返还机制,鼓励县级多收多得。县级 “五税”收入每年超过省政府确定的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部分,省分享部分返还30%。上述奖励办法实行后,以前制定的省对县级超收奖励办法和省、市对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平陆县的“四税”收入增量返还政策均不再执行。
三、在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在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平陆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收支划分、体制基数、税收返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等方面由省直接管理到县。财政预决算、各项财政统计、财政工作安排,仍然按照行政管辖范围,由我市汇总和布置。
改革后,市对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的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财力补助不低于2006年实际补助水平,并随着县级上划市级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省对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直管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配套措施
(一)继续实行县级平衡和消化赤字奖励政策,对县级保持平衡和消化赤字予以奖励;同时对新增赤字县,属于享受转移支付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转移支付。
(二)在上级对县级一般转移支付中坚持“增人不增转移支付,减人不减转移支付”的原则,鼓励县级积极控制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三)积极落实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努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四)积极推动“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消化和减轻债务,缓解财政困难。
五、财政体制调整的工作要求
调整、改革和完善现行市对县财政体制,是市委、市政府针对当前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要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认真做好体制调整的各项工作;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在体制调整时弄虚作假;要增强紧迫感,迅速将体制调整工作落实到位,保持财政的平稳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税、地税、国库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