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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3)卫生行政部门:在城镇社区和农村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考核指标:以乡镇和街道为基础的出生缺陷一级干预覆盖面达到80%以上。
  2、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
  (1)宣传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意见》的宣传报道。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国家和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省主要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做好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2)人口计生部门: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
  (3)民政部门: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困难,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发展慈善事业中,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优先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特别是农村贫困家庭纳入慈善救助范围。
  (4)司法部门: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5)卫生行政部门: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
  (6)农委部门: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在农业生产、劳动力转移、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减轻农民负担、项目扶持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
  (7)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严格审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取缔违法经营者,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确保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供应及时,安全有效。
  (8)扶贫部门: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在安排扶贫济困、慈善救济、贴息贷款、培训转移及就业、扶贫到户等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贫困户中的计划生育户优先扶持。
  考核指标:二孩、多孩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下降,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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