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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07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日)修改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9日

  (2007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综合交通规划中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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