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改革,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妥善解决职工的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等问题。坚持态度积极、步子稳妥的原则,改革条件不具备、政策不到位的,可以先在系统内部引入竞争机制,进行模拟市场运作。
(五)分级负责,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乡镇设置的兼职农村公路协管员根据县(市、区)交通局的要求,协助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建立健全本地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六)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各负其责,分别对汽车养路费补贴资金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投资效益。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公路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管、监督。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交通、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使改革切实收到成效,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