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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安排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应由主要用于日常养护逐步过渡为主要用于养护工程。考虑到各县(市、区)财政的实际困难,农村公路中所有县道暂由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安排汽车养路费金额列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的财政资金到“十一五”末达到《宁夏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定额(暂行)》、《宁夏农村公路管理经费定额(暂行)》的标准。鉴于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情况以及由此形成的投资体制,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安排的汽车养路费补贴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经费,维持现有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固定工和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实行实名制管理,离退休费用由汽车养路费列支;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新人新机制”由各县(市、区)按照自治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政策负责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范围。

  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应在农村公路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统一标准,确定需要列入养护范围的农村公路里程,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同时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并以此为基础合理确定养护资金投入标准。

  (三)健全机制,提高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

  改革公路养护生产组织形式和作业方式。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农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负责组织招标。鼓励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承担大中修工程任务。在没有完成“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之前,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标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

  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公路养护机制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努力降低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中人员经费的支出比例。在劳动用工制度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采用社会化用工方式,以使用公路沿线农民工为主,并将农民工纳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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