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主要内容
(一) 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领导主体。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监督县(市)公路管理段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协调和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培训工作。在县(市)公路管理段没有完成“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之前,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公路管理段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公路管理段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负责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计划的组织执行,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检查养护质量,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在没有完成“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之前,承担具体的养护生产任务,不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配合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现有政府机构内明确一名兼职农村公路协管员,协助县(市、区)交通局及公路管理段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保障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
逐步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渠道是: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地方交通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自治区交通部门征收的汽车养路费按一定比例补贴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公路
养护资金的筹措和落实工作,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地方财政统筹范围。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年增加,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