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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国家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为依据,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养护生产市场化、生产组织企业化、劳动用工社会化、公路管理法制化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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