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