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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将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0%、40%比例分担。县级市政府负责核定与拨付本辖区的财政补助。
  (三)严格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由卫生部门牵头,成立由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小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半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小组考核结果,按规定兑现财政补助资金。
  (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管理。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试行)》、《河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服务站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及用药目录》(豫卫基妇〔2002〕17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强化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用药低成本运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五)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付费方式,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社区服务项目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及分级医疗制度。在我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专科医院、大中型医院之间上下联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快速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城市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服务模式。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要积极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送急、难、危、重病人的抢救和救治,合理分流慢性病和康复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治疗。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制度,探索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医疗服务。
  (七)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人才。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配置和人员配备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为居民提供“简、便、廉、验”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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