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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和制定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并组织落实,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行业监督和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进行价格管理。
  3.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协同相关部门对社区卫生工作进行考核,拨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补助资金。
  4.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和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6.审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补助经费的划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人事部门负责对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8.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知识的指导、培训和管理。
  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改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坚持政府主导,立足于调整和综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完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城区内的卫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原则上每个办事处建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建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方便居民就医。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采取措施建立、补充和完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制订相关政策,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进社区领办、创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市卫生局负责对本市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各区按照设置规划对所辖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初验、审报,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各县级市负责制定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审批与管理。要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示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示,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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