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已经接收老年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八)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活动,要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支持。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九)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十)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政策待遇。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四、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规划制订和实施,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