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星级高中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7]42号)
无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星级高中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7]3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星级中学收费政策尚未出台,现行高中收费仍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的一般高中、市重点高中和省重点高中学费标准收取。星级高中收费待省明确相关政策后另行下发,严禁借星级评定变相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