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老城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外,自当年农历腊月二十四○点起至次年正月十五24点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老城区以外的区域除本规定第四条禁止燃放的区域外,全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老城区是指东至东坡大道,南至西湖三路,西至沿江路,北至中环路西段(黄州大道以西)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区域除经过特别批准的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鄂黄长江大桥、东坡赤壁风景区以及城区内的公共草坪;
(六)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及生活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七)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区域。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安全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也可以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的事项。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社区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有权劝阻、制止。
第八条 城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燃放焰火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组织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第九条 城区禁止生产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