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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消防指挥系统和执法技术装备建设。根据实用、成熟、先进的原则,按国家标准完成总队、支队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建设,完善办公、训练、预警、出警、指挥、处置等各项功能,确保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配齐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原因调查、消防宣传教育、个人防护、通信和信息处理等执法技术装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切实增强广大群众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各级教育、人事、科技、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为教学、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将消防宣传纳入宣传报道范畴,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制订消防宣传报道计划,改进消防宣传媒体报道模式,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
  (二)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培训,落实考试考核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各级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试点、推广、普及、提高”原则,扎实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形成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社会化长效机制。
  七、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生态村建设的内容。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教育、文化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县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努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地村委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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