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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一)完善消防专业规划。结合制定“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进一步修订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于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各级政府不得批准。
  (二)认真搞好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对于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三)切实加强村镇消防规划。乡村要将村民住宅与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乡村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结合乡村饮水工程、乡村道路、水电建设等同步实施。
  (四)到2010年底,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公安消防队(站);全省设区市普遍建成现役特勤消防大队(站),经济发达的县级市普遍建成特勤消防中队(站),其他县(市)至少建立普通二级消防队(站),达到每个县(市)都有公安消防队(站)。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队(站)要按标准规划设计、建设,配备灭火救援所需的人员、车辆和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建设专(兼)职消防队(站)。
  (五)保障消防经费投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出台省消防事业费保障标准,量化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消防经费投入标准。消防事业费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将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方面纳入城市(镇)发展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各项建设资金的落实。将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业务经费纳入预算并确保预算落到实处。加大城市维护费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的投入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2007年至2010年,每年继续在省级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各设区市要结合自身财力状况,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队(站)消防车辆缺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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