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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冀办字[2007]20号 2007年3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加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加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组织冶金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奠定了法律基础,对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冶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保障钢铁工业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条例》精神,深刻领会《条例》实质,不断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为推动冶金矿山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要搞好执法培训,把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根据本地实际,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和研讨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三、加强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冶金矿山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省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冶金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和经营备案工作程序,强化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严把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技术审查关;要减少审批环节,保证发证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严格矿山主要生产要素的管理
  对民用爆炸品和电力等矿山企业的主要生产要素,要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批和使用制度,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非法和违法矿山,不予供应电力和民用爆炸品。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冶金矿山企业,要严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防止丢失、盗窃和挪作他用。
  五、整顿和规范冶金矿山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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