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重视做好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重视做好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进一步做好老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全国总人口的11%。我市人口中,农村人口占到67.49%。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转移,农村老年人所占比例会愈来愈大。人口老龄化既是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结果,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特别重视解决好这一问题。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党中央提出的对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与党中央国务院对老龄工作提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老年人老有所为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要重视发展老年事业,把老龄工作纳入到新农村建设之中
  (一)要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协会。要把离退休回村居住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科技人员以及在农村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干部,组织起来建立农村老年群众组织--老年人协会,选好骨干力量,坚持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二)要妥善解决好老年协会办公和老年人活动场所,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要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老年协会活动经费问题,保证老年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做好养老方面的工作。落实家庭养老,发展社会养老。家庭养老仍是今后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要把土地保障作为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广泛开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活动,落实家庭养老,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在搞好家庭养老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发展社会养老保障。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老年人生活得到宽裕。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解决好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问题,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加快敬老院建设,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在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的基础上,力争将病残、贫困老人纳入到农村低保范围之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