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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1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单位、居民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行组织运输行为的管理,规范自运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自运,是指产生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或居民区自行负责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到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或硬垃圾场的活动。

  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的管理,各城区、开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的日常管理。

  三、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应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或居民区物业管理部门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要求和法规约束力的处置合同,倾卸垃圾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或硬垃圾场必须经市市容环卫局认可。

  四、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的审批

  申请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或居民区,必须到本辖区环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市容环卫局环卫处备案。申请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或居民区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名称、性质、法人代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

  (四)车辆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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