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
(五)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应凭其《失业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失业证》上注明招聘日期,聘用期限,按规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等。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证》由本人保管。如再次失业,《失业证》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和审核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依据之一。
(六)对符合本《通知》失业登记范围的人员首次进行登记失业时发放新的《失业证》;对持原《失业证》的在年度审验时,换发新的《失业证》,其中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持有的原《失业证》,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换发新的《失业证》。换发新证时要做好已享受优惠政策和已享受待遇的记录工作。
(七)《失业证》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设计印制,免费发放,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办理补发手续。
五、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
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失业证由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放。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州、地、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规范管理本辖区内的失业登记工作,并负责统计上报工作(报软盘)。
2、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失业登记工作,并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办证、发放、验证、年审、档案管理、失业金发放等工作。
(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内的失业登记复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失业人员的申报、复核工作。
2、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3、负责本级失业人员的统计和报表汇总(软盘)上报工作。
4、接受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的确认或委托社区对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确认,并指导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做好失业人员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失业登记初审、失业人员管理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