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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6、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7、失业登记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符合本《通知》失业登记范围和对象的人员,自愿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青海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审后报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证》。

  以上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区、街道、县(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做好失业人员相关信息台帐的记载,输入微机管理,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四、《失业证》的管理和使用

  (一)《失业证》采取实名制,仅限持证本人使用。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优惠政策,失业前已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凭本证按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一次失业登记在本年度内有效,

  在有效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应持当地社区未就业的证明材料,按原发证程序办理年审。年审机构要做好验证记录和享受优惠政策记录。

  (三)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报告,并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失业证》中注明,《失业证》由本人保管。若再次失业,可持原《失业证》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

  3、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5、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

  6、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四)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持有的《失业证》同时作废。

  1、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地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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