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的原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积极扶持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
(一)城镇特困家庭是指:双下岗家庭、单亲下岗家庭、有长期重病人的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特殊就业困难家庭等。
(二)城镇特困家庭的确定。由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评议初审,填写《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本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认定为城镇特困家庭,并抱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设街道、社区的县(区)可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审核、公示、认定。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2地要建立城镇特困家庭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依托街道、社区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并开展经常性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送服务等援助活动,帮助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四)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针对城镇特困家庭的特点和需求,免费为城镇特困家庭求职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城镇特困家庭求职人员登记数据库,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城镇特困家庭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五)认定为城镇特困家庭的成员符合就业条件并要求就业的,可凭《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城镇特困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成员,按青政[2006]12号文件,可享受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
2、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如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赶为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3、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单独或合伙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其经营者可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经营者也可持《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一次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