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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的原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积极扶持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
  (一)城镇特困家庭是指:双下岗家庭、单亲下岗家庭、有长期重病人的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特殊就业困难家庭等。
  (二)城镇特困家庭的确定。由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评议初审,填写《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本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认定为城镇特困家庭,并抱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设街道、社区的县(区)可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审核、公示、认定。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2地要建立城镇特困家庭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依托街道、社区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并开展经常性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送服务等援助活动,帮助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四)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针对城镇特困家庭的特点和需求,免费为城镇特困家庭求职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城镇特困家庭求职人员登记数据库,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城镇特困家庭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五)认定为城镇特困家庭的成员符合就业条件并要求就业的,可凭《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城镇特困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成员,按青政[2006]12号文件,可享受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
  2、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如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赶为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3、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单独或合伙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其经营者可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经营者也可持《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一次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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