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32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将基本解决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列入2007年为民办的八件实事之一,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承诺。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已改制破产和正在改制破产的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包括企业批准改制之日或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按内退方式安置的人员以及尚未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属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恢复为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缴费,其中:企业或财政缴纳一次性风险调节金3578元;剩余部分由个人逐年缴纳或一次性趸缴。
三、资金筹集和分担办法
(一)一次性风险调节金按以下办法筹集:
1、已改制破产或正在改制破产且无缴费能力的国有企业,由市财政承担;
2、正在改制破产并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国有企业,列入改制破产第一清算顺序安排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3、尚未改制破产且无缴费能力的国有企业,由市财政承担;
4、尚未改制破产但有可变现资产或缴费能力的国有企业,由企业通过变现资产或自筹资金解决;
5、企业缴费能力短期内难以确定或短期内难以筹集到资金的,可由企业先向财政借款垫缴,随后应尽快筹资还款,无力还款的在改制破产时向财政清偿。
6、市财政局承担的资金,分3年核拨到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个人应缴的部分按以下办法,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1、一次性缴纳4422元(按黄政发〔2005〕13号文件规定个人历次已缴的部分可以扣除)以后不再缴纳;
2、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逐年续缴,每年11月30日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缴满4422元以后不再缴纳;
3、因家庭困难无力缴纳或个人不愿缴纳者,本人提出申请后,允许免缴,但不作为断保,其医保待遇按正常缴费者的5折计算。
原已按黄政发〔2005〕13号文件参保者,个人缴费可改按以上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