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6号)要求,自2007年春季开学起,长春市将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提高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免除学杂费后,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60元。公用经费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4%、市财政承担9.6%、区财政承担6.4%。
(二)建立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资金由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项目管理。
(三)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区级财政安排。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区按6:4比例负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