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厦门演艺职业学院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7]179号 2007年4月29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我省民办高等院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函》(闽教财[2007]4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以及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办学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厦门演艺职业学院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学费标准:
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其它(含中专)各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8人间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100元/生.学年,6人间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300元/生.学年,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考虑到学院公寓水电无法单独计量的特殊性,以上住宿费标准已包含所有水电费支出。
学生公寓其他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7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