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县(市)区司法局长和乡镇(街)司法所长,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努力做到结构合理、优势互补。
切实抓好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教育培训,采取脱产学习与在职学习、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普遍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整合培训资源,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市司法局要统一制定培训规划,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落实各项培训任务,力争2年内把全市所有基层司法行政干部普遍轮训1次。
(二)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理顺管理体制。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管理体制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要求和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理顺和规范司法所管理体制。尽快把司法所全部建成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施垂直管理。
调整充实司法行政基层单位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县(市)区编制、人事部门要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市(州)县(市)原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政法专项编制重新调整使用的通知》(吉编办〔2002〕12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6〕29号)要求,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尚空的61个政法专项编和应配的46个地方事业编要尽快配齐,做到专编专用。
(三)大力加强基础建设,打造基础设施齐全、保障有力的工作平台。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7号)精神,本着宜建则建、宜买则买的原则,切实抓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按照计划要求的各项标准,用好国债资金,县(市)区财政要安排等额配套资金。要加强对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严禁擅自挪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城区要为街道司法所解决1-2间办公用房,使司法所办公设施基本上满足工作需要。
将司法所各项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司法所资金的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要按照吉办发〔2006〕29号的文件规定,将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按每年人均100元列支;人民调解委员会按每个每年500元列支;调委会主任补贴每年每人按800元列支;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按每年每人500元列支。以确保司法所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