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7]155号 2007年4月28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我省民办高等院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函》(闽教财[2007]4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以及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办学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学费标准:
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普通宿舍住宿费标准为800元/生.学年,4人间宿舍住宿费标准为900元/生.学年;6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3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
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其他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75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7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