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定期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备案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监制并推广使用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展销活动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建设、工商、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