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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
(黄政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一)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核定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房地产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视为无资质开发。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行为。要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鼓励外来有实力和良好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清出制度,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和企业晋级、降级的审批条件。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审批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用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规划部门审批。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程序。房地产企业申请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再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35%,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按分期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和相同的比例执行资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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