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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符合以上规定的查询申请,经档案馆同意后,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档案馆指定的场所内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二条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不得损毁、拍录原始登记凭证。
  查询人一般通过电子扫描影像文件进行查询,特殊情况经馆长同意方可查询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查询人违反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害的,查询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查询人可以阅览或抄录房屋权属记载信息,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经档案馆同意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出处、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用途,并加盖“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
  原始登记凭证资料,应查询人要求可以复制有关原始登记凭证资料。复制原始登记凭证资料应注明用途,加盖“杭房档复制件”及“复制件出处、总页数、复制日期”印章。
  第十五条 查询人获得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只适用于证明材料上标注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查询情形的,档案馆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 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 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 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四) 房屋权属登记材料尚未接收进档案馆的。
  第十七条 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十八条 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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