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教育为主,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一)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
(二)工作时间打电脑游戏、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聊天、炒股、看电影及与工作无关的录像视频;
(三)办公电脑下载、安装各类游戏软件;
(四)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
(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串岗、聚众聊天;大声喧哗,长时间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六)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
(七)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八)工作日期间午餐饮酒;
(九)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对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工作作风简单粗暴。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一般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执纪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执纪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发现办公电脑中有下载、安装游戏软件的,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