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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厅、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厅、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政府各部委、办、局、室,各人民团体:
  为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经研究通过了《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肃机关工作纪律是提高机关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体现,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机关、系统的形象评价。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制约机制,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单位要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人。机关、一线窗口单位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行为追究责任,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贯彻意见,要确保《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对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厅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21日

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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