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降低农民工法律服务的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服务费用。
(4)律师在办理涉及农民工法律服务事项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有缠诉、闹访等情况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劝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基层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工地设立法律咨询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协办公证等形式,积极协助、引导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中涉及工资、福利待遇、劳保、务工时间、医疗保健等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条款为农民工提出指导性意见。
(2)围绕当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以及工资偏低等问题,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全过程、多层次和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3)及时为农民工提供诉讼代理业务。对农民工提出的诉讼代理请求,凡属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要协助办理申请手续。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要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4)认真办理涉及农民工家庭的土地承包、荒山荒坡治理承包,退耕还林,子女升学等内容的法律服务事项,为农民工安心务工创造良好条件。
(5)努力当好基层政府、社区组织、用工企业法律参谋助手,预防和避免涉及损害农民工权益纠纷的发生。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地及时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公证
(1)公证机构要通过认真办理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款协议、农民工伤残、死亡赔偿协议等公证事项,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农民工公证事项质量监督机制相适应的量化标准,完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公证质量。对群体性农民工公证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3)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农民工的公证案件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免费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公证费。
(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办理的涉及农民工公证案件,要加强管理,跟踪指导,采取收集各方反馈意见、抽查卷宗、检查评比等办法,努力保证农民工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4、司法鉴定
(1)指导人身伤害、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司法会计、产品质量、矿业地质灾害等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农民工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2)会同法律援助部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的司法鉴定需求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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