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3.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清算关闭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
(二)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二)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