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协同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在建筑企业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鼓励搬迁企业将空余土地纳入政府收购储备,及时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监察机关配合相关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市级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经委(计经委)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掌握各类企业解决工资拖欠的工作进度,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建立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人民银行、银监会在渝各分支机构负责改善金融服务,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要加大督促力度并给予支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工会负责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的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四、加大力度,分类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一)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
1.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