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


  (六)构建农村经纪人信息网络。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开辟专栏,设立经纪人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典型经验等栏目,发布本地有影响的农村经纪人、农产品品种等相关信息,为经纪人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实施“农村经纪人上网工程”,对经纪活动已形成规模、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快互联网进村的步伐,促进农村经纪人信息手段现代化。

  (七)加强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等级、计量、包装标识等标准的实施。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用标准化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促进农村经纪人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八)充分发挥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建立市、区县两级农村经纪人协会,形成覆盖全市的农村经纪人自律服务网络。支持农村经纪人协会以执业资格的考核和授予为平台,完善经纪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奖惩办法,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向组织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指导农村经纪人协会建立健全内外信息交流机制,帮助农村经纪人立足本地区农业生产经营特点,拓宽市场视野,及时捕捉信息,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合作,开展高效经纪活动。

  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扶持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农村经纪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均可进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简便、快捷的登记服务。允许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并予以相应的注册登记。鼓励农村经纪人跨地区、跨省市开拓农产品市场,对需异地经营的,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及时提供异地经营证明。

  (二)给予财税金融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实行税收减免或适用低档税率。积极引导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经纪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授予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低息贷款项目上向农村经纪人倾斜。鼓励农村经纪人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经营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三)鼓励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务经纪人,鼓励申报“阳光工程”项目,支持和引导它们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对纳入项目计划并实际开展培训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及时拨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对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定点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训学员并实现非农就业,经各级劳务办组织抽查达到85%以上的合格率,同时就业时间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