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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九)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改革后,县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直接从事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及阉割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入户、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和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一)保证公益性职能履行所需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手段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逐步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设备。
  (十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建立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遇到的问题。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引导和鼓励分流农技推广服务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各类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由分流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可优先购买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剥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先租赁经营县乡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国有资产,并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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